五月初七,谢无咎接受第二次复验。
这一次,谢府没有从值房打听是否按时开始。首次复验已经有案牍号,三日留观也有固定表式,沈照檀只让外院管事在闭门前确认是否形成新文书。
当天没有告知送来。
次日上午,承审房才送出一份前后比较摘要,以及三日留观表的盖印抄件。
留观表一共六栏,早晚各记一次。五月初四下午,谢无咎白日睡去三次,总计近两个时辰,晚食只用了半碗;初五白日睡去两次,醒后头重仍在,右肋旧伤发作一次,按医嘱服了一剂止痛汤;初六只在午后睡去一次,不足半个时辰,晚食增到一碗,回答日期和所在均无错。
三日内没有使用安神汤和滋补汤。除初五那剂止痛药外,药栏为空。每次记录都有看守与医官两道押,初五服药后还另记了半个时辰、一个时辰后的神志与疼痛变化。
这些记录说明他的白日困倦和食欲在三日中有所改善,却不能单独说明为什么改善。牢中睡眠、饮食、温度与旧伤疼痛都可能发生变化;记录时间也只有三日,远不足以排除症候自然起伏。
第二次切脉仍是沉缓,气血滞象没有消失。口干较初验减轻,舌象变化不大,右肋旧伤仍在阴冷时作痛。医官在比较摘要中只写“倦怠稍减,病因未明”,没有写“停药见效”,更没有写中毒。
摘要另列了一张前后对照。神志一项,两次均为清楚;脉象一项,两次同为沉缓;饮食与白日入睡次数有变化,口干略减;旧伤疼痛则因天气与止痛汤介入,暂不作比较。医官没有把所有变化合成一个“好转”,而是逐项注明哪些可比、哪些不可比。
沈照檀把这张对照放在首次摘要旁边。若只摘出“白日入睡减少”,很容易让人以为停药已经证明一切;可脉象未变、旧伤仍作、观察时间又短,同样是记录的一部分。
太夫人把六栏记录反复看了几遍:“至少比三日前好些。”
“是好些。”沈照檀道,“这可以照实记。至于是停药、饮食,还是这几日睡得稍稳,要继续比较。”
摘要后附有下一步医嘱:维持现有饮食与作息,不加非必要汤药;旧伤发作仍可按次使用同一剂止痛汤;再观察七日。若白日困倦继续减轻,再讨论是否与此前长期用药有关;若反复或加重,则另查其他病因。
医官还提出一项补充核验。
谢府旧脉案中多次提到药罐,却没有官署人员验过药罐本身。此前医者所说“罐中有方外香料”,依据的是谢府内部查验,取样和封存都不具官封。大理寺因此发来第二份调取清单:旧药罐一只、罐内残留封包、同期净罐香饼样品,以及三件物品自发现以来的交接记录。
“香饼样品还有么?”曹嬷嬷问。
“有两块从旧药房清出的残饼。”青黛道,“一块此前开封取过少量,另一块未动。都在主卷实物柜里。”
沈照檀没有立刻答应全部送出。她先核大理寺清单所写的是“同期样品”,而谢府现存两块香饼能否证明与谢无咎当年所用同批,尚无进货批号和完整领料记录。
她让青黛在交接单上明确注明:样品发现于旧药房,样式与孙婆子所述净罐香饼相近,但无法确认生产日期与使用批次。若官署仍决定收取,便是在已知这一缺口的前提下进行查验。
药罐本身也有同样的问题。
它长期留在谢府,经历过清洗、取样和重新封存。罐中残留可以验出成分,却未必能证明某种成分是在何时、哪一次煎药中留下,更不能仅凭残留反推进入谢无咎身体的剂量。
族中那位熟悉刑名文书的长辈看过说明,道:“你把这些缺口写得这样明白,大理寺若因此不收呢?”
“不收,便留下不收的理由。”沈照檀道,“若隐去缺口让他们先收,日后对方一查发现样品批次不明,连谢府主动说明的机会也没有了。”
当日下午,谢府按调取清单重新点交实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