书证:张远9月8日的实验记录本原件及鉴定意见、其在诚信化工店的刷卡消费记录、与二手卖家的通话记录清单……一一呈堂。
证据链条在公诉人沉稳的陈述中一步步收紧,指向清晰无疑。
“传鉴定人陈默出庭作证。”
陈默身着深色夹克,步伐稳健地走入法庭,在证人席站立宣誓。
公诉人首先提问:“陈默先生,请向法庭说明您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所参与的工作及主要发现。”
陈默面向法庭,语调平缓客观:“我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邀请,参与本案现场复勘及案情分析工作。主要发现有三点。”
“第一,在现场复勘302宿舍饮水机时,我注意到底座与地面接缝处易残留微量物质,建议技术队对此前忽略的缝隙进行重点取样。”
“后经检测,该处缝隙提取物中检出与保温杯内残留液相同的N-二甲基亚硝胺成分。这证实了投毒地点确为该饮水机。”
“第二,在审阅被告人张远9月8日的实验记录时,我发现其记载的大鼠给药剂量,经计算远超该毒物对实验动物的半数致死量。”
“就此,我咨询了省医科大学毒理学专家刘教授。刘教授明确表示,按该剂量注射,大鼠不可能存活至48小时并呈现记录中所描述的‘标准’肝脏病变。”
“该实验记录存在根本性逻辑错误,系伪造可能性极大。这一破绽为突破被告人心理防线提供了关键切入点。”
“第三,通过排查被告人张远案发前的行踪,侦查员发现其于9月9日有购买注射器、玻璃瓶及旧保温杯的行为。”
“这些物品非常适合用于分装、储存及投放液体毒物,尤其是旧保温杯,不起眼且能一定程度密封减缓挥发,与其后续投毒行为形成了连贯的证据支撑。”
张远的辩护律师在交叉询问时起身:“陈默先生,你刚才提到实验记录剂量问题。是否存在一种可能,即被告人仅仅是记录失误,而非故意伪造?毕竟学术实验中出现笔误并非罕见。”
“反对。”公诉人道,“该问题属于主观推测,且鉴定人已说明咨询过专家意见。”
审判长:“反对有效。证人仅需就客观发现作答。”
陈默补充道:“实验记录不仅涉及剂量,还包括对动物状态的描述。根据专业常识,超大剂量下动物不可能呈现记录中的状态。这并非单一笔误可以解释。”
辩护律师再次提问:“监控录像显示我的当事人在饮水机旁停留,但时间很短。是否可能只是偶然停留,并非进行投毒?”
“单独看这段录像,存在这种可能性。”
陈默承认,但随即话锋一转,“但当其与被告人购买工具、私藏毒物、实验记录造假、室友证言、物证检验结果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时,这种偶然性的概率就变得极低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