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还……还跟来买东西的村里人说……说我是‘二流子’,手脚不干净……偷过厂里的砖……”
“我他妈没偷!”汪正国猛地吼了一声,随即又像泄了气的皮球,声音低了下去,“……就是那次搬砖累了,靠在砖垛上歇会儿,被管工骂了……他就以为我是小偷……到处跟人讲……”
“那天……8月11号……天快黑了,我下工早,心里憋闷,想喝点酒……就去他小卖部……买最便宜的那种散装白酒。”
“他又用那种眼神看我……磨磨蹭蹭不想卖……还嘟囔……说‘又是你’,‘钱够不够’……我火了,把皱巴巴的钱拍在柜台上……他慢腾腾地打酒……酒洒出来一点……他就怪我毛手毛脚……”
“我骂了他一句……他……他就指着门口,让我‘滚出去’,说‘不卖给我这种人了’……还说……再说就喊人……”
汪正国的呼吸再次急促起来,眼中泛起凶光:“我当时……血就往头上涌……想起周德海……也是那种瞧不起人的样子……觉得这些老东西都该死……”
“旁边……墙根靠着把旧柴刀……不知道谁放的……可能是他劈柴用的……我……我抄起刀……就……就朝他头上砍下去……”
“他叫了一声……倒了……我……我又砍了几刀……怕他不死……”
“后来……我慌了……扔了刀……往外跑……鞋踩到了他流出来的血……我也没管……顺着小路跑回了砖厂……”
“第二天……听工友说村里死了人……警察来了……我吓坏了……赶紧结了工钱……跑了……没再回平山……”
交代完毕,汪正国彻底瘫软下去,仿佛被抽走了所有的骨头,只剩下沉重的喘息和械具冰冷的碰撞声。
赵刚迅速记录下关键口供,让汪正国签字按手印。
走出提审室,赵刚长长地舒了一口气,对等候在外的民警下令:“立刻整理汪正国关于平山县‘2004·8·11’案的口供!同时通知技术科,准备接收平山县局送来的物证,进行正式比对!”
第二天,10月29日上午,平山县公安局派专人将“2004·8·11”案的关键物证——胶鞋印石膏模型和那把生锈的柴刀——送达云溪县局。
技术科立即启动比对工作。
经过仔细测量和特征点比对,确认两案现场提取的胶鞋印在鞋码、花纹种类、磨损位置、磨损程度、以及个别细微缺损特征上完全一致,认定同一。
对两把柴刀进行比对,确认均为云溪县五金厂同期生产的同型号产品,刀柄缠绕布条材质相同,缠绕方式相似。虽因使用和锈蚀程度不同,无法做绝对同一认定,但结合案情,高度同源。
2006年10月30日,云溪县公安局根据犯罪嫌疑人汪正国的供述、物证比对鉴定结论、以及两案在作案手段、选择对象等方面的相似性,依法对“2004·8·11”平山县石板坡村孙茂才被杀案进行并案侦查。
一份新的起诉意见书被准备出来。汪正国的罪状上,又添了沉重的一笔。
赵刚看着并案报告,心情复杂。清溪村案的告破,竟意外地撬沉了一桩沉积两年的旧案,让另一个无辜逝去的冤魂得以昭雪。
他想起陈默常说的话:罪恶不会自动消失,它只会隐藏。
而刑警的工作,就是把这些隐藏的罪恶,一个个挖出来,暴露在阳光之下。
窗外,秋雨又开始淅淅沥沥地下了起来,仿佛在洗刷着这座小城沉淀已久的尘埃与罪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