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非检察官认为案件复杂、事实待核查、证据还得进行补充,需要一些时间来综合考量各类量刑情节.....才不会当场给出。
但这个属于‘暂缓’的规定,并非在已经签署的状态下,延迟给出建议。
一旦签署完成,量刑建议则必须要确定,并记录在具结书上面。????
小伙伴们别觉得奇怪。
现实中类似的操作例子.....可不要太多哦!!
为了让嫌疑人签下这个,那是什么招都能用出来。
比如:想办法让律师去做思想工作,哄骗.......
(佛曰:不可说!)
金胜此刻总算是‘舒’了一口气。
撬动整个局面的支点有了。
只要能把这一点给确定下来,那么二审上诉稳了.......
根据‘两高三部’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审查起诉阶段的‘认罚’表现,为认可检察署的量刑建议,并签署确认。
没有明确的量刑建议,会导致‘认罚’要件不完整,影响其合法性认定??。
简单来说.....这叫程序违法。
属于‘硬伤’级别的存在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38条就规定了,一审要是有存在,违反公开审判规定、违反回避制度、审判人员组成不合法、剥夺、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,且可能影响公正审判....等,严重程序违法情形时,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
恰好,认罪认罚就属于‘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’这一兜底条款。
法官要是敢维持原判,金胜立马就能把他给架在火上烤。
尤其是陆北这个案子,一审用于定案的关键部分,大部分都是依赖于‘认罪认罚’这一基础上进行定性的。
之前就说过......‘非法占有目的’这个东西,是在人脑子里的。
除了通过嫌疑人干了什么事来推导之外,自己承认,才是最重要的因素。
“陆先生,案子的问题暂时到这里为止,我转达一下你母亲董素芸女士的话.....”
“她已经给你存了2000块钱,该吃吃、该喝喝。”
“我这位同事赵毅,赵律师,会每隔半个月来看守所一次,有什么需要就直接跟他说。”